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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共犯场合虚开发票罪的行为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彭律师; 时间:2021-06-16 15:17; 浏览量:

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 行为 ,可参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中虚开 规定 。
把教唆 、帮助他人 虚开发票 的行为 认定 为虚开发票罪,只能 在共犯 的情况 下进行 。
刑法 第二百 零五条 和第二百 零五条 之一 分别 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骗取 出口退税 、扣除 税款 发票 罪(为便于 讨论 ,以下 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代表 )和虚开发票罪,但两个 罪名 中的虚开 不等同于 规定 ,因此 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 行为 是否 可以 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的虚开 行为 等同 理解
 
  一个比较常见的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关于虚开行为的定义,也适用于虚开发票罪中虚开行为的定义。由于虚开发票罪也使用了虚开一词,所以当然要做同样的解释;同时法律也很简洁,对于同一概念没有必要重复说明。还有观点认为,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表述来看,虚开行为的定义对象只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发票,即虚开行为的定义并不适用于虚开发票罪中的普通发票。
 
  作者认为,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可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有关虚开的规定,但在此参照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的两种行为,只能在共犯的情况下,分别作为教唆犯或帮助犯进行鉴定。
 
第一 ,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 行为 方式 没有 明确 的立法 。 
《刑法 》第二百 零五条 第三款 是指 以立法 的方式 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的虚开 行为 方式 列为 四种 ,即虚开 是指 为他人 虚开 ,、为自己 虚开 、让他人 虚开 、介绍 他人 虚开 行为 。 
实际上 ,后两种 虚开 行为 应该是虚开 行为 的共犯 ,让他人 虚开 行为 是教唆 行为 ,介绍 他人 虚开 行为 是帮助 行为 。 为严厉惩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行为 ,刑法 应以立法 的方式 将虚开 行为 的教唆 、帮助 行为 独立 入罪 ,即共犯 行为 的正犯 化。 换句话说 ,本来 认定 教唆 、帮助 虚开 行为 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只能 在共犯 的场合 下进行 ,但在刑法 第二百 零五条 第三款 的立法 规定 下,教唆 、帮助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行为 就可以不依赖 被教唆 、被教唆 、被帮助 的对象 行为 是否 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而只能 在共犯 的场合 下进行 为。
 
 
  例如 甲方 为抵扣 税款 让乙方 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 收取 相应 费用 后,将其伪造 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交给 甲方 ,在甲方 未抵扣 的情况 下,由于 乙方 没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向甲方 出售 其伪造 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因此 乙方 不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 
按照 共犯 从属性 原则 ,甲理当 不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的教唆 共犯 。 
但根据 刑法 第二百 零五条 第三款 的规定 ,甲方 仍可构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 
因为 这是一个抽象 的危险犯,所以 应该 允许 反证 推翻 这个 危险 ,而伪造 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不可能 造成 国家税收 损失 的抽象 危险 ,所以 不构成 犯罪既遂 ,但已经 开始了,所以 属于 犯罪未遂 。 但虚开发票罪并没有 刑法 的明确规定 。 言外之意 ,教唆 、帮助他人 虚开发票罪只能 在共犯 的场合 下进行 为虚开发票 。
 

  第二 ,刑法 中的相同 术语 不一定 要有相同 的解释 。 
一方面 ,不同 条文 中的相同 术语 需要 不同 的解释 ,最典型 的就是 暴力 这个词,整个 刑法条文中的含义 显然 不能 作出 相同 的解释 。 
另一方面 ,伪造货币罪 中伪造 的含义 当然 不能 包括 变造 ,但根据 相关 司法解释 ,伪造 和倒卖 伪造 的有价 票证 罪中的伪造 包括 变造 ;另一方面 ,如果 按照 抢劫罪 中的胁迫 的含义 来解释 强奸 ,就会 导致 暴露 隐私 而不构成 强奸 ,等等 。 
另一方面 ,即使 同一 条文 中的相同 术语 也需要 不同 的解释 ,比如 猥亵儿童罪 ,女孩 的猥亵行为 显然 不能 包括 性交 ,但男孩 的猥亵行为 可以 包括 性交 。 
可见 ,根据 解释 的目的性 、限制 解释 的必要性 等因素 ,对虚开发票 的虚开 行为 是相对 必要 和正当 的。
 
  最后 ,在此 前提 下需要 注意 的是,由于 刑法 第二百 零五条 第三款 的明确规定 ,可以 认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的四种 虚开 行为 都是 实施 犯。 
一般来说 ,作为 教唆 他人 虚开 、让他人 虚开 的行为 ,不会 被认定 为从犯 ,主要 是因为 这种 情况 的虚开 已经 属于 虚开 行为 的实施者 。 
既然 有让别人 虚开 的行为 ,就必须 有为 别人 虚开 的行为 。 
在这种 共犯 场合 ,让别人 虚开 的行为 几乎 不会 被认定 为从犯 ,但不排除 在实践中 让别人 虚开 的行为 内部 区分 主从 犯。
对帮助他人 虚开 的介绍 他人 虚开 行为 ,实践 中并非 一律 不认定 为从犯 ,而是 根据 介绍 虚开 行为 在共同犯罪 中的具体 地位 和作用 ,不区分 主从 犯或从犯 。 
所以 ,在刑法 第二百 零五条 规定 的虚开发票罪中,由于 只参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中的虚开 行为 ,没有 明确规定 ,所以 虚开 的实施 行为 只能 为他人 虚开 ,也只能 为自己 虚开 ,这两者 一般 都可以 认定 为主 犯。 
而且 作为 教唆犯 的让他 人为 自己 虚开 行为 ,应该 基于 教唆犯 在共同犯罪 中通常 起主要 作用 ,而一般 应该 认定 为主 犯也没有 错;但作为 帮助犯的介绍 他人 虚开 行为 ,在一般 情况 下认定 为主 犯时,应该 谨慎 。
综上所述 ,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 行为 可以 参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中的虚开 行为 方式 来理解 ,但在非共犯 场合 ,虚开发票罪的行为 方式 不包括让别人 为自己 虚开 介绍 别人 虚开 ,说,在虚开发票罪中,这两种 虚开 方式 不能 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中的虚开发票罪那样 作为 虚开 的正犯 ,并且 可以 单独 定罪 。 
它既尊重 刑法条文的表述 ,又体现了 刑法原则的贯彻 ,更是 保障人权 ,严格 限制 处罚 范围 的必然 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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