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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邹主任律师; 时间:2020-04-21 10:12; 浏览量:

  新冠疫情,是现在全国人民最关心的话题,而在这场凶猛的疫情中,许多刑事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在疫情爆发初期许多有疫区接触史的人故意隐瞒行程、接触史,有的甚至进入公共场所,与人群密切接触,导致与其接触者被感染。多地警方对该类行为人刑事立案,他们到底涉嫌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两个罪名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中,处罚的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新冠疫情,是现在全国人民最关心的话题,而在这场凶猛的疫情中,许多刑事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在疫情爆发初期许多有疫区接触史的人故意隐瞒行程、接触史,有的甚至进入公共场所,与人群密切接触,导致与其接触者被感染。多地警方对该类行为人刑事立案,他们到底涉嫌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两个罪名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解析

  以危险

  根据两高、两部2020年2月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简称:《新冠防控意见》】的相关规定,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具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就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并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这里的犯罪主体比较特别,一般包括两类人: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在此类犯罪中,主观上,行为人传播病毒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希望)和间接故意(放任)。而从行为方式和危害后果来看,对于第一种情形,既处罚危险犯,也处罚结果犯;对于第二种情形,仅处罚结果犯,也就是说必须造成实害结果才可能受到处罚。

  三、典型案例:

  2020年2月11日,山东潍坊的新冠病毒肺炎患者张某康复出院,随即,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公安机关。

  张某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在安徽省蚌埠市旅行,返回潍坊途中曾聚餐。1月21日,因咳嗽、头疼去医院就医。2月2日,经追溯性核酸检测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张某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面对医生的问诊,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随后,与其有密切接触的17人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或成疑似病人。

  为此,2020年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某立案侦查。

  四、律师分析

  本案中我们认为张某的行为其实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标准。

  首先,张某在1月21日进入某医院这个公共场所之前,并没有被确诊为新冠病人或病原携带者,也没有被认定为疑似病人。所以,在此之前,他主观上并不清楚自己的病情。

  其次,就医后他虽然有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的行为,但客观上并没有拒绝或逃脱隔离治疗的行为。所以,虽然他造成了新冠病毒的传播但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了呢?根据两高两部2月6日发布的《意见》,张某的行为其实已经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五、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330条中,处罚的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构成本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朋友会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针对的是甲类传染病,可新冠肺炎是乙类传染病,怎么能适用呢?

  根据国家卫健委2020年的1号公告,新冠肺炎虽然是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也就是拟制的“甲类”传染病,可以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那么,又有哪些行为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呢?根据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简称:《新冠防控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就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

  (2)行为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1、从主体来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了法定刑事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则特定,仅包括确诊感染病人、病原携带者以及疑似感染病人。

  2、从行为来看,相同点是二者都实施了拒绝防控措施的行为,不同点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行为人拒绝执行的防控措施种类特定,即实施的必须是拒绝隔离治疗或脱离隔离治疗的行为,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拒绝行为则宽泛许多,一切拒绝卫生防疫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3、从法益侵害性来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

  4、从主观上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行为人主观上虽明知其行为违反防控措施,但并没有要引起传染病传播的故意,否则,就会构成其他犯罪。比如,故意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针对特定人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拒不配合社区调查,故意隐瞒行程、接触史,导致与其有密切接触的17人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或成疑似病人的行为,已经满足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张某也将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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