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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4-16 10:02; 浏览量:
死刑犯死后遗体应当火化,然后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后,以下几种死刑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死刑的整个执行过程是不公开的,而且在执行死刑以后国家会第一时间通知罪犯的家属的,一般情况下家属会去领取尸体或者罪犯的骨灰。同时,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等这些国家司法部门也是有权利进行审查的,审查过后没有什么特殊问题的,也会直接交给家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七日以内交付执行,并且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中国刑法既规定了“死刑”(实际指死刑立即执行)又规定了死缓,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
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