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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2-23 10:03; 浏览量:
我国只有犯罪集团的定义,没有国际犯罪集团的定义。犯罪集团具有固定的组织,人员较稳定,专门从事犯罪活动的团体。
组织、领导、参加了这个集团,又进行恐怖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比如说,谋杀、绑架、放火、爆炸的,一定要数罪并罚。但是,如果组织、领导、参加毒品犯罪集团,又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不存在对组织等行为与毒品犯罪行为数罪并罚的问题。不过,如果集团实施了毒品以外的犯罪的,如暗杀、绑架,则应当与毒品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经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修订,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实践中,一般违法群体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未依法登记成立但未从事违法活动的群体;第二种是未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违法活动的群体;第三种是出于哥们义气而结成的小帮派或群体。由于第一种情况并不涉及违法活动。因此,这里所讨论的仅限于犯罪集团与后两种违法群体的关系。
犯罪集团与上述两种违法群体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的。以实施犯罪为目的组织起来的,是犯罪集团;否则,不是以实施犯罪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即使其中有个别人进行犯罪活动,也不能认为构成犯罪集团。典型的如“中国青年文武会”集团案,该会共有八名成员,结拜为兄弟,并订约规定听从指挥,不得危害国家、危害人民。成立之后,其中两名成员寻衅滋事、殴打群众,另有一人强奸妇女。案发后,在是否构成流氓犯罪集团的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人民法院在定性时采纳了否定意见,即认为该会尚不构成流氓犯罪集团,因为他们不是以犯罪为目的而组织起来的,其中有人犯了流氓罪或强奸罪,只是个别人的行为,而井非集团的行为,因此应当实施流氓或强奸罪行的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负责,其余未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不应对之负刑事责任,这一处理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