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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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21 13:15; 浏览量:

区别二者的标准是看使用危险方法实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险方法,杀人、伤人或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75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处罚

依照本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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