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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2-09 15:57; 浏览量:
伪造居民委员公章,构成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
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伪造公章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一)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三)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
(一)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办理。
(二)凡涉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的,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三)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不准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