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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黄律师; 时间:2020-04-26 09:35; 浏览量:
甲饮酒后,凌晨驾驶小汽车载朋友乙由A市上高速到B市,途中与一货车相撞,造成乙死亡。经酒精检测,甲每100“1血液含乙醇228“g。经两次退补侦查,货车及车主仍未找到,不能确定甲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甲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和救助,积极赔偿,取得乙家人的谅解,乙的家属不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甲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甲以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醉驾引发交通肇事,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醉驾与交通肇事两个行为紧密相连,前一犯罪行为是后一犯罪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符合吸收犯基本特征。因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较重,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甲作存疑不起诉。甲醉驾引发交通肇事,涉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但甲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和甲在事故发生后的积极救助行为,以及乙的家属对甲的谅解等,对甲作存疑不诉处理较为妥当。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甲以危险驾驶罪移送起诉。甲的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对于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无法认定,仅以危险驾驶罪起诉。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甲提起公诉,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则。
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甲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属于从重处罚之列。对那些并未引发交通事故,但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驾驶人来说,若对甲作存疑不起诉,则说明更为严重的情节和后果却未受到法律的制裁,显然有失公正。因此,应对甲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这既保证了刑罚的惩罚性,又兼顾了刑罚的公平性,能够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