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贪污类犯罪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人身犯罪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人身犯罪 >

侵占、贪污类犯罪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14 11:06; 浏览量: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贪污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最高可判死刑。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对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判刑七年。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