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否属于羁押?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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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是否属于羁押?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邹主任律师; 时间:2020-04-30 10:12; 浏览量: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而有些强制措施是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羁押嫌疑人就需要移送到看守所,那么拘传是不是属于羁押?下面由广州刑事律师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拘传是否属于羁押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的,是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才需要羁押。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的,是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才需要羁押。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咨询专业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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