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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期限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26 09:25; 浏览量:

在刑事诉讼中,逮捕作为刑事强制措施最严厉的一种,在不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逮捕人的羁押状态将持续整个诉讼过程,到人民法院裁决生效为止。

 

侦察阶段的羁押期限

 

根据刑诉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1个月)

对于(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类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上述案件,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2个月)。

因此对于逮捕后侦查阶段的最长羁押期间为2+1+2+2=7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的最长羁押期限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决定是否起诉,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1.5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1.5个月)。

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5个月)

因此,理论上审查起诉阶段的最长羁押期限需要进行两次补充侦查,法定的最长羁押时间为1.5个月+1.5个月+5个月=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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