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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8-20 08:20; 浏览量:
在看守所获得的立功可成为减刑依据。
无论身处看守所抑或服刑之地,皆有资格申请减刑。
减刑的实现包含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层面,既涉及刑事责任的运作,亦依照特定程序开展。
《刑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如能有效指控他人罪行,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案,即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若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获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需注意,拘留至逮捕的最长期限为37天,并非所有犯罪案件皆需如此;仅针对流窜、多次及结伙等重大犯罪嫌犯而言,拘留至逮捕的最长时长方可达到37天,其中30天为最长拘留期,余下7天则由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如认为需逮捕被拘留者,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