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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3-06 09:28; 浏览量:
一、 再次以保证金担保不足以促使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执行取保候审时,就已经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以及违反此规 定应当承担的后果。因而被取保候审人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会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的后果显然是明知的,而其仍然无视此后果予以违反,说明没收保证金这种不利后果 对其并无足够的威慑力和约束力,保证金担保并不能达到促使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效果。因而再次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进行取保候审,显然不能防止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再次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从而难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
二、 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不公平等现象的出现。同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济状况好的,则可以通过再次交纳保证金来免受更加严厉的刑 事强制措施;而无力再次交纳保证金的,则可能因为提不出保证人而被监视居住或予以逮捕。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必然导致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