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人犯罪重伤怎样认定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取保候审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取保候审 >

故意伤人犯罪重伤怎样认定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0-30 10:27; 浏览量:

故意伤人犯罪重伤怎样认定

  故意伤人犯罪重伤按照如下标准认定: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

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时效

故意伤害罪如果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如果是造成重伤的,追诉时效为十年。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