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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5-06 10:21; 浏览量:
一、行政处罚罚款可否申请延期缴纳
当事人有经济困难不能缴纳罚款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延期,经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暂缓交纳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二、行政机关罚款滞纳金有上限吗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二者都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罚款滞纳金与行政罚款有所不同,通常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