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阶段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11-24 10:53; 浏览量:
1、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律师事务所进行,由两名律师在场。必要时可到其家庭或单位。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在场,并在会见笔录中显示。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需要经过批准,但应提前24小时告知执行机关,且会见地点、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地点发生变化的,除特殊原因外,执行机关应当告知律师相关情况。
2、侦查阶段,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求的,应按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侦查机关应当安排会见,且除法律规定的手续之外,不得增加审批手续。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准许,并确定相关人员负责律师的会见事宜,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在5日内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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