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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间,更应防范儿童遭性侵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9-28 10:25; 浏览量:

 7月开始了,孩子们迎来了快乐的暑假,然而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显示,暑假期间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一个高发期。2012年至2015年4月,该市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67件,其中强奸案46件,约占七成;猥亵案19件,约占三成。受害人有75人,均为女童,其中未满14周岁的占了八成,年龄最小的仅4岁。审结的案件中,有十多起发生在暑假期间。这些案件的发生,给未成年人的安全亮起了“黄色预警”。

  现象一:八成“坏蛋”是熟人

  都是哪些人把“魔爪”伸向未成年人?数据显示,“熟人”作案占了八成。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的被告人,既有受害人的朋友,也有同村乡亲、邻居、亲戚,还有补习老师。

  现象二:偷吃“禁果”变强奸

  刚满13周岁的阿芸与比她大3岁的阿俊好上了,两人互称男女朋友。交往期间,阿俊对阿芸“疼爱有加”,还送其一部手机。2012年元旦晚上,在阿俊甜言蜜语的哄求下,两人在阿俊家里发生了性关系。阿芸的母亲事后发现报警,阿俊因强奸罪获刑一年零六个月。

  类似因为早恋而“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案例有6件,受害人均为11岁至13岁,“男朋友”均因强奸罪分别获刑,而由于怀孕等,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也受到巨大伤害。

  现象三:网络交友引“狼”上身

  受害人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认识被告人,惨遭侵害的案件有8件。在受害人看来,这些网友都是可以倾诉烦恼的可靠可信的知己,不少被害人是在与家人发生冲突后,离家出走“投靠”网友,殊不知却遇到“披着羊皮的狼”。

  13岁的小华通过网络QQ聊天认识了15岁的李月。2013年的某一晚,李月在男友的策划下,将小华引诱出来,带至村里一间老屋。随后李月的男友对小华进行恐吓、殴打、拍裸照,将小华强奸,并以此威胁小华出来卖淫。所幸小华的家人及时发现报警。李月和男友均因构成强奸罪一同受到法律制裁。

  现象四:金钱诱骗掩盖恶行

  不少案件的“熟人”,事后为了掩盖恶劣行径,通过给付小额金钱、物质等手段欺骗、诱惑甚至威胁受害人不要告知家长。极个别的则是受害人自身受到错误金钱观的影响,不惜以付出肉体为代价赚取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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