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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猥亵儿童罪是否要明知是儿童?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9-28 10:24; 浏览量:

 猥亵儿童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的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犯罪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

  (2)犯罪的主体一般为16周岁以上的具有责任能力人;

  (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其目的是寻求性刺激和性满足。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了加强对整个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我国《刑法》第237条除上述规定外,还规定猥亵14周岁至18周岁的女孩可按猥亵妇女罪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回复: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欲望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律师回复:

  1、行为人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是成立本罪的关键。这里应注意两点:

  (1)本罪猥亵的对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女童和男童;

  (2)本罪对猥亵的方式未作任何限制,因此,无论用强制方法还是非强制方法猥亵儿童,也不论儿童是否同意,均不影响构成本罪。

  2、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寻求性刺激的目的。但行为人的故意不能包括奸淫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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