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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8-10 08:55; 浏览量:
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和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最根本应当归结于我国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定位。在这个错误的前提下,取保候审在制度的设计上出现了许多的不合理。因此,对取保候审的改革,首先应当是重新对这项制度进行定位。根据前述取保候审制度的基础反思,笔者认为,取保候审应当被定位为一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此项权利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的过程中享有被保释的权利。除非特定的情形,不应当被羁押。为实现这一目标,最关键的应当是减少我国目前取保候审制度的行政化色彩,而建立一种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机制。同时,在这一程序框架内,对取保候审的具体制度进行规范和细化。
建立程序化的取保候审制度。程序被认为是制约权力、实现权利的最好药方。正是程序,才决定了人治和法治之间的区别。而显然,我国目前的取保候审制度却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在取保候审的整个过程中,公安、检察和法院起着单方面的主宰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了能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之外,对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不起任何的影响作用。而且对作出的否定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没有被提供任何救济的途径,而且还不被告知任何的理由和依据。因此,使目前的取保候审程序化,是取保候审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得以实现的关键要素。英国的保释制度具有典型的程序性,主要体现在:1.立法将保释的决定权限于警察和治安法官。警察主要对两种犯罪嫌疑人享有保释决定权,包括被拘留但没有被指控,需要在今后的某一时段返回警署接受进一步讯问或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逮捕并被指控,等待法院出庭的犯罪嫌疑人。根据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34条规定,如果羁押警察获悉任何处于警察羁押之下的人,其羁押的理由已经消失,并且没有予以该人继续羁押的其他正当理由,羁押警察有义务立即将其释放。因此大多数情况,警方对没有提起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最多可以被拘留24小时。在这24小时内,如果警方没有得到有足够的证据进行指控,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被保释。而对指控后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形,立法也要求羁押警察必须以保释或没有保释的方式释放犯罪嫌疑人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