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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8-10 08:55; 浏览量:
取保候审法律制度因其适用的成本较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益保障程度较高而成为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强制之原则,具有很高的普遍适用性,这既是这些国家在刑事诉讼价值理念选择上的必然结果,也是其完善的保释法律责任制度的必然结果。
法律咨询:故意伤人致轻伤逮捕变羁押后申请取保候审希望大吗
案件简介:一男与我朋友吵架,后男方先动手打人致女方轻微伤,女方用随身携带小刀扎男方腹部致男方轻伤,现女方在看守所刑事拘留。现在正在找人办理取保候审,已经过了21天了,不知道羁押期37天内若办理取保候审失败怎么办法院回如何判呢求律师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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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第九条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第十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