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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0-16 09:31; 浏览量:

 一、自我介绍,告知工作范围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二、征询某某某对所聘请律师的意见。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三、向某某某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二)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三)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人格是否受到侮辱等。

  四、为某某某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刑诉法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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