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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阶段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的注意事项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0-16 09:30; 浏览量:

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律师事务所进行,由两名律师在场。必要时可到其家庭或单位。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在场,并在会见笔录中显示。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需要经过批准,但应提前24小时告知执行机关,且会见地点、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地点发生变化的,除特殊原因外,执行机关应当告知律师相关情况。

  2、侦查阶段,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求的,应按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侦查机关应当安排会见,且除法律规定的手续之外,不得增加审批手续。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准许,并确定相关人员负责律师的会见事宜,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在5日内安排会见。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并送侦查机关审批,侦查机关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律师会见的决定。如果批准,应及时出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及时安排会见;若不批准,应出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侦查机关不得以办案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密为由,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会见;不得超过规定期限拖延律师会见。

  3、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先后聘请两名律师或者变更律师的,侦查机关不得以“已安排过律师会见”为由,对后聘请律师的会见申请不予安排。

  4、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可根据案情和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在场侦查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无故或者随意终止、中断律师的会见,但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听劝阻的,有权决定终止会见,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

  (1)律师带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其他人员参加会见的;

  (2)律师提供通讯工具给犯罪嫌疑人使用的;

  (3)律师给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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