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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9-20 09:26; 浏览量: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哪些
侵犯通信自由罪情节严重的判断准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多次乔装掩盖、蓄意损毁或非法撕脱他人邮件;隐秘地保留、刻意销毁或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查获他人邮件,且此类行为达到一定数量程度;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使他人的工作、日常生活受到了极大的干扰甚至是出现了精神错乱等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多次伪装侵害、故意破坏他人邮件;私藏、销毁或擅自查阅邮件,数量达到一定程度;造成严重影响,如干扰他人工作、生活,甚至引发精神困扰。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关于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这一罪名的必备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所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应当是公民享有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权益。
其次,从行为的角度来看,它必须包含隐匿、销毁甚至是非法开启他人信件的种种行为表现。
再次,从行为实施者的角度而言,它通常面向所有一般主体开放。
最后,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心理状态层面,必须体现出行为人的故意为之。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以此来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并伴随着情节严重程度的一种犯罪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侵犯通信自由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指向的是公民所拥有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换句话说,此罪所保护的通信自由主要涵盖了公民与他人合法进行通信的基本权利,而通信秘密主要则保障了个人信件的保密性,使之免受非法侵犯和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