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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7-11 09:31; 浏览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1、《高法解释》第61 条: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新法第54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变化:
将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从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拓展到了物证、书证。
要想更有效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要注意:
1、提出申请的时机:在签收《起诉书》或开庭审理时;
2、提出申请的内容: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内容;
3、找个好律师:在他会见你的时候,你就把自己被刑讯这事告诉他,把可供调查的线索告诉他,让他去进行调查,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