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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责任应由谁承担?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7-01 10:13; 浏览量:

侵害他人生命安全判处责任如下: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判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判扰乱法庭秩序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判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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