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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6-25 09:56; 浏览量:
在审理所有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循证据原则,重视实地调查与研究工作,绝不轻易采信口供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
仅凭被告人的自白,而无其他任何证据加以证实者,不得对此被告予以定罪以及施加刑事处罚;若被告人并未作出任何供述,但证据确凿且充分,则可据此判定该被告有罪并给予相应的刑事惩罚。
所谓“证据确凿且充分”,应满足如下三个基本条件:
(1)对于定罪量刑的所有事实,皆应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2)所有用以确定案件性质的证据,均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核实确认;
(3)综合全案所有证据,对于所认定的事实,应能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