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律师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有权在侦查阶段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审查并复制案卷材料,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通过辩护,提出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和观点,对指控进行反驳,甚至可能揭示案件中的错误或疏漏,从而影响法院对嫌疑人的量刑。此外,如果嫌疑人有自首、立功、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律师也可以据此为嫌疑人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此外,根据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是其辩护权的重要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但是,刑事会见记录是否需要存档并作为证据使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律师的会见记录主要用于自身对案件的了解和辩护准备,不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因为会见过程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私密交流,涉及律师-客户保密特权,除非当事人同意,否则这些记录不应被公开或用于对抗当事人的证据。如果在会见中获取的信息涉及到可能的犯罪线索或者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律师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告,此时,相关的会见记录可能会被参考或作为证据的一部分。但这种情况较为特殊,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保密。但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线索,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以上规定并未明确要求律师的会见记录必须存档并作为证据,但强调了律师的保密义务和特殊情况下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