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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中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回避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1-09 09:35; 浏览量:

一、

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中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回避

  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中以下情形可以要求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

刑事诉讼回避的期限

,回避的期间,是指回避适用的诉讼阶段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因而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审判长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后,当事人即可以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换言之,在法庭审判开始以后,审判长应首先向当事人告知申请回避权,然后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这一权利。只有这样,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审判人员、公诉人等才能被排除出法庭审判过程。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阶段适用回避的规定,既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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