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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7-11 09:03; 浏览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8种形式: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
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例如,物证有可能被伪造,证人可能说了假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
法律快车提醒您,证据在案件的审理、侦破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在证据中,一般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它们的作用也有不同。
直接证据的作用:
1.直接证据:可以对案件主要事实进行直截了当的证明。
2.间接证据的作用:
(1)排除犯罪嫌;
(2)发现和获取直接证据的线索;
(3)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
(4)独立的证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