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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7-11 09:03; 浏览量:
刑事诉讼中证据分类的内容有: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杀人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不能忽视传来证据的作用。
4.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法律快车提醒您,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1.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3.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1.关联性规则;
2.补强证据规则;
3.传闻证据规则;
4.意见证据规则;
5.最佳证据规则;
6.自白任意规则。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