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主要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归责方式有以下几种: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律师会见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律师会见 >

医疗纠纷主要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其归责方式有以下几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彭律师; 时间:2021-05-13 15:26; 浏览量:

 1.过失原则民法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受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如果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并且由于该过错而造成患者医疗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主体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时,一般应遵循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

2.过失推定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病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诊疗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非法销毁病历资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过错推定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上述三种情形,病人并不能直接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特定的医疗过错,只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情形,就应当由法院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

    3.没有过失的责任按照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患者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由于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而受到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销售许可证持有人、生产商、血液供应机构或医疗机构要求赔偿。如果病人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医疗机构在给予赔偿后,有权向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血液供应机构追偿”的规定,如果病人在诊疗活动中使用不合格的医疗产品,如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血液制品,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不论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提供者的责任,医疗机构可以找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