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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孤证视角谈贩卖毒品罪案件无罪辩护技巧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9-01 08:38; 浏览量:


  从实证视角分析,因被追诉人或其同案犯口供属孤证,缺乏毒品实物或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使得相关案件无罪辩护成功的绝非少数。律师认为:以下类型贩卖毒品罪案件应属于孤证不得定罪的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被追诉人零口供,缺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

  其二,被追诉人供述其有贩卖毒品行为,但除了其认罪口供外,没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佐证。由此可见,不管被追诉人认罪与否,除了其口供外,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均不能认定被追诉人有罪。

  其三,被追诉人口供前后矛盾,或不具有稳定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被追诉人供述其有贩卖毒品行为,但对贩卖毒品的种类及收取的毒资供述不稳定,前后矛盾,且未找到证人复核犯罪事实,进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不足以定案。

  其四,被追诉人张三(化名,下同)供述其与李四(化名,下同)有共同贩卖毒品行为,但唯一同案犯李四否认其与张三有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仅有一名被追诉人的认罪口供,不足以证明侦控机关认定的共同犯罪指控成立。

  其五,被追诉人张三供述其李四有共同贩卖毒品行为,唯一同案犯李四也承认其自己有独立贩卖毒品行为,但李四明确陈述张三对其贩卖毒品行为是不知情的,最后张三获不起诉结案。同案犯口供相互矛盾的,不足以证明侦控机关认定的共同犯罪指控成立。

  其六,张三供述李四出资购买毒品,而同案犯李四和王五(化名,下同)均未作有罪供述,在收集到的其他证据中,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实从张三处缴获的毒品与李四、王五有关,无法得出李四或王五有罪的结论。

  二、在案证人证言属孤证

  从实证视角分析,因在案证人证言属孤证,导致在案证言证人之间相互矛盾,导致在案证人证言与被追诉人口供、实物、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矛盾的,无法得出被追诉人有罪的结论。律师认为:以下类型贩卖毒品罪案件应属于孤证不得定罪的情形:

  其一,被追诉人否认其有贩卖毒品的客观行为及主观故意,除了唯一上家或唯一下家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在司法实务中,上家、下家均没有归案的贩卖毒品罪案件,被追诉人顶多被认定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

  其二,在案证据中,能证明被追诉人张三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直接证人李四证言,王五是事后才听李四说向张三购买毒品的事情。毒品交易过程亦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或者是:证实被追诉人张三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直接证据,仅有吸毒人员李四的证言;王五虽称目睹了张三与李四见面的场景,但不能明确证实张三向李四贩卖了毒品。显然,上述言辞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锁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质上仍属于孤证的范畴。

  其三,证人证言属间接证言,且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矛盾,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认定张三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的证据,只有同案犯李四的指证,但李四的指证不稳定,时供时翻,及证人王五的证言属于间接证言,与其他在案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无法得出张三与李四共同实施了向他人贩卖毒品的唯一结论。

  其四,被追诉人张三零口供,在案两名证人李四、王五的证言在购买毒品细节上相互矛盾。如:李四、王五证言所证实的,其向被追诉人张三购买毒品时的具体细节不一致,且李四作出的三次证言不具有稳定性,前后矛盾,直接导致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最后被追诉人张三获不诉结案。

  其五,在案两名或多名证人的涉案行为是相互独立的,其作出的证人证言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如:证人李四、王五的证言,只能证实各自从张三手中购买过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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