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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理念与大陆司法赔偿制度几个问题的研究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8-23 10:32; 浏览量:

国家在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一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应当对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公平、及时、有效的补救。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三项提出的:“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规定也为健全国家赔偿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赔偿法》实际上是一部人权保障法,是兑现宪法保护公民权庄严承诺的重要机制,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的最后防线,它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等现代司法理念。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不断向前发展,世界各国人民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文化,并形成了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即现代司法理念。1966年第21届联大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人权公约》等,在保障人权等现代司法理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现代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独立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等。在大陆,由于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社会,权力高度集中,行政权司法权合二为一,故在建国初期大陆建立的司法制度还相当落后,未摆脱封建残余的影响。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开始觉醒并提高。1994年,大陆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是大陆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的重要成果,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大陆加入世贸组织后,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司法的交流更加广泛和深入,国际上的一些先进的法律文化和现代司法理念被广大国民所接受,国民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日益增强。中共中央顺应形势,高瞻远瞩,在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在十六大提出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直接写入宪法。这些都为大陆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大陆现行《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年来,我们认为,该法的立法精神、目的和宗旨总的是符合现代法治和现代司法理念的,但其中一些具体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不符合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人权保障等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下面就大陆司法赔偿制度中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

 

本文所指的司法赔偿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刑事赔偿与非刑事司法赔偿。

 

一、司法赔偿归责原则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里的“侵犯”有“违法”二字的限定。有的理论界人士和司法实践者根据此条规定认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为违法赔偿原则;而有的则认为,国家赔偿中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赔偿原则,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应为违法兼结果原则。《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不明确,不仅造成理解认识上的不统一,而且给司法赔偿实践也带来了较大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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