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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进行其他严重干扰或危害监管场所秩序的行为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20 06:56; 浏览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的规定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及时通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干扰诉讼活动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利,但律师也应当严格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定,不得违反上述规定从事上述行为,否则,重则可能面临刑事风险,轻则也会受到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相应的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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