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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20 06:55; 浏览量: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不将从办案机关复制的案卷材料给当事人阅看。相关规定:
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除核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口供以及辨认等情形外,将从办案机关复制的案卷材料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