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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向当事人传递案件的任何线索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20 06:54; 浏览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且律师也将面临刑事风险。相关规定:

    《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传递非其自知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或者向社会和其他无关人员公开、透露有碍侦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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