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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20 06:53; 浏览量:
律师在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办理好移交手续,确认移交手续完备后离开。相关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七条“辩护律师会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告知看守所的监管人员或执行监视居住的监管人员。”
《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未与看守人员衔接、办理好被会见人移交,擅自离开会见室的。”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与看守所人员办理好被会见人的移交手续,擅自离开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