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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当事人使用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20 06:53; 浏览量: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提供给当事人使用。相关规定: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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