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向当事人传递物品文件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律师会见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律师会见 >

不向当事人传递物品文件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20 06:49; 浏览量: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后,首要的事情就是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会见当事人的主要目的是:(1)向当事人确认委托关系;(2)向当事人了解案情;(3)与当事人就相应阶段的辩护方案、辩护意见进行沟通。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时,除了应事先准备会见提纲做好会见准备外,在会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风险与禁忌,辩护律师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依法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避免法律风险,维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不得向当事人传递物品,诸如香烟、打火机、信件、纸条、食品、药品等,相关规定:

    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传递物品、文件。”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范》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自传递书信(供律师使用的本人申辩、上诉、申诉等材料除外)、钱财、食品、药品、烟酒、衣服、书籍等物品。”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