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抢劫罪犯罪形态有哪些?最新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减刑缓刑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减刑缓刑 >

法定抢劫罪犯罪形态有哪些?最新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9-20 10:33; 浏览量:

 1、犯罪预备:

  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征:

  (1) 中止的及时性。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过程中,犯罪一旦既遂,便没有中止可言。

  (2) 中止的自动性。这是指犯罪分子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地放弃了犯罪,

  (3) 中止的有效性。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4)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从形态看故意犯罪中的对象问题什么是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