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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9-20 10:30;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领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犯罪,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一种情形。
被告人李某在ATM机拾得他人信用卡后,不是积极主动归还,而是取走一万元据为己有,这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案发后,李某主动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但实践中可能还有这类情况,即他人谎称为行为人办了信用卡而将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交由行为人去获取财物,行为人对此信以为真。对类似这种情况当然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诈骗故意。
(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自己拥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还有行为人对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为人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过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说明并予以偿还的,由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