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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9-19 11:39; 浏览量: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的本质特点在于爆炸行为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1)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爆炸,就构成不作为爆炸犯罪。
(2)所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爆炸行为,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行为人自动中止爆炸犯罪,炸药的破坏性没有行为人主观想象的那么大,炸药受潮失效,没有将爆炸物投掷到所要求的位置,爆炸物被他人发现而被拆除等,实际上并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如果排除这些原因,是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的。无论哪种原因存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成立并不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
(3)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某些爆炸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但发生在人群密集或者财物集申的公共场所,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可以爆炸罪论处。因为在这种场合用爆炸的方法杀人、毁物,对这种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不可能没有预见,有预见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一种故意犯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