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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5-08-04 12:16; 浏览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若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法院应作出无罪判决。该原则旨在防止冤假错案,确保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缺乏直接证据(如监控录像、指纹等)证明犯罪行为;间接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据存在矛盾或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这些情况都属于证据不足的情况。
在侦查阶段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证据不足法院应依法判决无罪。
无罪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追诉。若后续发现新证据,检察院可重新起诉,法院将依法重新审理。
若在判决前发现新证据,法院可延期审理或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若仍证据不足,法院应判决无罪。 物证:以物质属性、外部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品等。物证需保持原物或经法定程序提取、保存。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如合同、账本、信件等。书证需提供原件或经核实的副本,并附有制作过程说明。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需具有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鉴定意见: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如伤情鉴定、笔迹鉴定等。鉴定意见需经法庭质证,鉴定人需出庭接受询问。
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形式存储的信息,如监控录像、手机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需保证原始载体完整,且未被篡改。
其他证据类型: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所有证据均需经法庭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