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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5-06-25 10:35; 浏览量:
一、什么情况属于开设赌场罪无罪
开设赌场罪的无罪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未实施刑法意义上的开设赌场行为。若只是偶尔组织亲朋好友在家中娱乐打牌,未从中抽头渔利,也没有营利目的,不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比如一家人周末聚在一起玩牌,只是为了休闲,不存在营利性质。
其次,证据不足。若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证明嫌疑人有开设赌场的行为、主观故意等构成要件事实,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应认定无罪。
再者,被胁迫参与所谓“开设赌场”活动,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同时主观上没有积极追求开设赌场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经审查核实后,也不应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竞合的情况通常是在主体身份和行为特征出现交叉时。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盗窃罪是一般主体,以秘密窃取手段获取公私财物。
当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并非利用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工作中熟悉环境等方便条件,秘密窃取本单位财物时,就可能出现竞合。比如公司仓库管理员,并非基于其管理仓库物品的职务权力,而是趁无人时溜进仓库偷走财物,这种行为既符合盗窃罪特征(一般主体秘密窃取),又因行为人身份是单位人员而涉及职务侵占罪的范畴,此时就产生了竞合情况,司法实践中需根据具体案情准确认定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