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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5-05-20 10:35; 浏览量:
一、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期限怎么算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
一般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对于连续犯或继续犯,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通过再次犯罪来逃避对前罪的追诉。
例如,甲实施盗窃行为,犯罪行为完成之日即为犯罪之日,从该日起开始计算追诉时效。若乙在追诉期限内又实施了新的犯罪,那么甲前罪追诉期限就从乙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中,认罪不认罚会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若犯罪嫌疑人认罪不认罚,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认罪态度这一从轻情节,但因不认罚缺少认罚从宽这一考量因素,整体量刑可能不会像既认罪又认罚那样得到较大幅度从轻。例如,在一些常见罪名中,若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在基准刑基础上大幅从轻,如降档量刑;而仅认罪不认罚,从轻幅度会小很多,可能仅在原量刑幅度内适当从轻。
此外,认罪不认罚在后续的程序推进中,如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方面也会受限。因为这些程序通常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认罚则可能不符合适用条件,导致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耗费更多司法资源,审理周期也可能延长。总之,认罪不认罚虽不影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但会在量刑及程序适用上产生诸多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