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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5-04-29 10:09; 浏览量:
监视居住是一种特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这些条件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监视居住既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能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永久性的措施,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转为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3.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4.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5.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