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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5-04-29 10:09; 浏览量: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监视居住是一种特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这些条件包括: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法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措施。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监视居住既能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能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

转为逮捕的条件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永久性的措施,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转为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3.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4.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5.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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