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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5-04-09 10:30; 浏览量:
1.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7.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8.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9.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