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超过时效如何处理?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法律常识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刑事自诉超过时效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5-02-17 15:32;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这表明,对于不同级别的犯罪,有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

在自诉案件中,如侮辱罪诽谤罪等,若受害人未在法定追诉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那么,即使之后再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已经立案的,应当驳回起诉。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