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5-02-17 15:31;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意味着自诉人有权利撤诉,但撤诉行为通常被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一般情况下,自诉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除非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出现,或者原撤诉存在被欺诈、胁迫等非自愿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同时,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