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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2-23 12:11; 浏览量:
关于数罪并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所述:第一,当一人于判决宣告前犯有数项犯罪行为时,除非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中扣除掉可能判处的最高刑期,在此基础上酌情确定应予执行的具体刑期;第二,在一个具有多条犯罪判定的案件中,如果其中有判处有期徒刑与拘役的情况,则应执行有期徒刑的处罚措施;而当数罪中的惩罚措施包括有期徒刑以及管制,或者是拘役以及管制三种不同类型的时候,当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完毕之后,管制的处罚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