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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2-02 17:39; 浏览量:
会见权:律师有权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通信权: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通信,保持联系,以便及时了解案情和提供法律帮助。
阅卷权: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以全面了解案情,为辩护做好准备。
调查取证权: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提出辩护意见权:律师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律师有权根据案情需要,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如申请取保候审等。
出庭辩护权:律师有权在法庭上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发表辩护意见,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